南華大學人間佛教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13年8月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籌備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班務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10月23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南華大學人文學院人間佛教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依據南華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八條及南華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訂定本專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審議有關本專班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聘任)含新聘、續聘 、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學術研究等事項。
二、本會委員包括主任、本專班專任教師代表1名,支援教師代表3名。支援教師代表由班主任推薦校長勾選後聘任。主任為當然主席暨召集人,上述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專班教師聘任及升等案,須經本會決議後,再提交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校教評會)審議。本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聘任或升等審查小組,負責教師聘任或升等事宜。
四、本會開會時,本會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但可以書面表達意見。遇有關本人及三等親內之親屬權益時,當事人應於說明後迴避。
五、本會議由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開會通知須於開會一週前發出。另可由本會組織成員一人以上發起,以書面列舉議案向主席提出,並於兩週內召開。凡不符上開時間要求者,視為臨時會議。
六、開會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若為升等案,審查委員應由高於或與申請升等職級相同之專任教師組成。如申請升等者之服務單位中,高於或與升等職級相同之專任教師人數未超過三位,應先諮議院級教評會,並簽請院長遴選適當人員參與組成升等審查委員會。兩系(所、中心、學程、專班)所合聘之教師,由主聘單位辦理升等審定。但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議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七、本會審議案審查結果應做成紀錄,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審查結果如有意見時,得將意見交由本會覆議。
八、當事人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同意者,得於七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時應具備申訴書說明理由,並備妥相關資料,本會重新評審後,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 則視同通過。若當事人對本專班評審申訴處理之結果仍不服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本專班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評審納入本辦法。
十、本要點經班務會議通過,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